單位保存的文物可以按機構改革中檔案歸屬流向來處置嗎?
2020-08-24 14:47:21
融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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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工作者甲: 單位保存的文物可以按機構改革中檔案歸屬流向來處置嗎?有沒有依據?
檔案工作者乙:岳陽市檔案局《機構改革中檔案工作實施方案》: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建立館藏文物的接收、鑒定、登記、編目和檔案制度,庫房管理制度,出入庫、注銷和統計制度,保養、修復和復制制度。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
檔案工作者丙:基層檔案室的實物檔案是文物,那到底是該交到文化館還是移交到檔案館,我們遇到了這個問題,文化館有文物法規定,檔案也有檔案法規定,怎么辦合法?
檔案工作者?。?/span>因為問題中已然承認了二重性的合理成分,不需要再深入舉例和研究了。下位法規服從上位法規,特殊法規高于一般性法規。
檔案工作者甲:對,如果可以移交檔案部門我需要依據,移交過程是否需要報備文物局也需要依據,如何界定文物和檔案本身就存在爭議。
檔案工作者戊:很多文物本身就是檔案,編制了保護好就可以。當然,移交給相應的國家檔案部門,或者文物部門都是可以的。舉個例子,比如一本古籍,你交到檔案、文物、圖書部門都是合法的。我館很多檔案被文物部門定性為文物,但顯然不會移交給他們??纯词鞘裁窗?,如果有檔案屬性,還是移交檔案部門。在我們檔案部門的角度來說還有征集檔案,豐富館藏的問題。
編輯補充:新修訂的《檔案法》
第十八條 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保存的文物、文獻信息同時是檔案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由上述單位自行管理。
檔案館與前款所列單位應當在檔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協作,可以相互交換重復件、復制件或者目錄,聯合舉辦展覽,共同研究、編輯出版有關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