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十三條 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下列材料,應當納入歸檔范圍:
(一)反映機關、團體組織沿革和主要職能活動的;
(二)反映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主要研發、建設、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以及維護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權益和職工權益的;
(三)反映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城鄉社區治理、服務活動的;
(四)反映歷史上各時期國家治理活動、經濟科技發展、社會歷史面貌、文化習俗、生態環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歸檔的。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依照前款第二項所列范圍保存本單位相關材料。
歸檔檔案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歸檔與移交進館檔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移交進館檔案是國家規定的移交期限屆滿向檔案館移交的檔案。《各級各類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的規定》第7條規定,省級以上(含省級)檔案館接收保管期限為永久的檔案,省級以下(不含省級)檔案館接收保管期限為永久和30年以上(含30年)的檔案。
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應當納入歸檔范圍的材料包括:
第一項即反映機關、團體組織沿革和主要職能活動的材料應當歸檔;
第二項即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自身的建設管理情況、開展的社會服務等相關材料應當歸檔,維護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權益和職工權益的材料即企業土地證、房產證、知識產權憑證、完稅情況、投資及收益、職工工資、養老、納稅、交納公積金等材料應當歸檔;
第三項即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工作相關材料;
第四項是對第一至三項的補充,為相關單位收集散落在社會上的重要資料留下空間,也是檔案館主動收集檔案的范圍,如行業發展歷史記錄、名人手稿、老照片等,不是職能活動形成的,而是職能活動能夠接觸和收集到的,這一項是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材料的兜底;
第五項法律和行政法規有規定要留存檔案、設置檔案的,不區分單位性質均需要歸檔,如會計檔案、安全生產檔案等。
根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依照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歸檔范圍保存本單位相關材料。規定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保存相關材料,是考慮到這些單位在留存對國家、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材料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時也對國有單位和非國有單位作了適當的區別,為非國有單位保存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材料提出適當的要求,有利于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營商環境。